投标弄虚作假怎么处理
发布时间:2024-03-25 11:39:33
工种:投标员
投标欺诈行为的法律制裁
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若投标人以非自身名义投标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成功中标,则该中标结果无效。若此行为触犯法律,将受到刑事追责;若未构成犯罪,则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处理。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,若投标人虽未中标但存在欺诈行为,将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其所在单位进行罚款。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,被视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,行政监督部门将取消其1至3年内的投标资格:
1.利用伪造、篡改的证件或许可文件骗取中标;
2.三年内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标;
3.因欺诈行为给招标人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;
4.其他严重欺诈行为。
若投标人在受到处罚后再次违规,或欺诈行为极其严重,工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
投标中常见的欺诈手段
根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,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以下欺诈手段:
1.使用不真实或篡改的许可证件;
2.提供虚假的财务或业绩信息;
3.伪造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劳动关系证明;
4.提供虚假的信用记录;
5.其他任何欺诈性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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